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苏医保办〔2019〕52号)有关规定,现就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2020年度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20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请对象
注册地在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的零售药店。
三、申请条件
2020年度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苏医保办〔2019〕52号)中规定的条件。
2.应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
3.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全员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定条件。配备2名及以上具有执业或从业药师执业资格且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
5.经营药品品种(不包括中药饮片)不少于1000种,并具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
6.医院内设零售药店销售价格不高于医院药品价格。
7.单位法人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无严重失信行为。
8.单位法人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无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服务协议未满36个月的情形。
9.无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不得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