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医疗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区分局,市社保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加强和改进异地就医经办服务,提升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推进医保联网结算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108号)、《关于切实落实异地就医各项政策要求的通知》(国医保监函〔2019〕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紧急通知》(苏医保发〔2019〕3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92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异地就医人员备案工作,应严格按《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苏人社发〔2016〕120号)、《江苏省异地就医经办服务规程》(苏医保规〔2019〕1号)等国家和省文件要求,做好跨省和省内异地人员备案登记工作。对异地就医人员就医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和稽核由各统筹区按管理权限实施。
二、各地要贯彻落实“三个一批”具体要求,全面优化医保经办窗口各项服务,加强对新政策新业务的学习和解读,不断改进窗口服务,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不断完善备案便民措施,创新新的备案方式,利用微信微业务、门户网站、手机APP、自助一体机等方式,逐步实现“零跑腿”、“不见面”备案的高水平覆盖。